浙大城院团发〔2011〕2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干部 行为规范条例的通知 各分院团委: 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干部行为规范条例》已经学院确定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 共青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干部行为规范条例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干部管理,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建设,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干部的在学风建设中积极性、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,群策群力,为学校优良学风建设做贡献,特制定本条例。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求真务实,创先争优,做校园文化建设先行者 第二条 学生干部任职要求 (1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,做模范行为的示范者和先进思想的倡导者; (2)勤奋学习,模范遵守《学生课堂行为规范》和教学请假制度,学习与工作共同进步,成为全面发展的学生榜样; (3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、各类学科竞赛和课题研究,帮助并带动周围同学共同成长; (4)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有强烈的责任心与奉献精神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热心为同学服务; (5)任职前一学期内不得存在本条例第三条所列各种免职情况。 第三条 学生干部免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学生干部职务: (1)违反国家法律者; (2)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任何违纪处分者; (3)违反教学管理规定,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六课时者; (4)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; (5)学期成绩出现两门以上课程(含两门)总评成绩(含补考成绩)不及格或成绩专业排名在后50%者; (6)以权谋私,不以集体利益为重,造成重大影响者; (7)学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;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团委办公室 2011年3月11日印发 校对:经晖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