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晚归不归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11-04-02来源:本站原创

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,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。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确保住宿学生的安全,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,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。
   
一、学院规定学生公寓晚熄灯时间为:周日至周四2300,周五、周六为2330。晚熄灯时间后返校的视为晚归。
   
二、住宿学生应按时返校住宿,夜间确需在校外住宿的,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。住宿学生应事先到住宿公寓门厅进行登记,如实填写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夜间校外住宿登记单》,无法回校登记的,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请假。如未进行登记且未老师请假的,登记信息不全或请他人代为登记的,均视为无故夜不归宿。
    三、住宿学生晚归后,须在学院门卫室和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。如发现晚归学生拒不登记、登记信息不实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公寓等行为,将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   
四、寝室长如发现有同学夜不归宿,有义务向本楼公寓辅导员、分院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。
   
五、学生在校外期间,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,对自身的安全负责。
   
六、各分院、相关部门应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,如发现夜不归宿学生,应及时了解情况,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。对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,应根据宿管条例或分院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,必要时要告知学生家长。
   
七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一次,给予楼内(分院内)通报批评并公示;无故夜不归宿二次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公示,向学生发出违规告知单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;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,学院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同时本学年公寓素质评价分记为0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工委   

   二○○九年四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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