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旷课后续处理基本规定

发布日期:2011-04-02来源:学工

为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建设,抓实课堂主阵地,教育引导学生不断提高学习自主性和自律意识,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、实效性,结合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学生旷课后续处理基本规范,请遵照执行。

学生上课、实习、军训、社会调查以及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等,须遵循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籍管理细则》的有关要求,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,作旷课论。

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,发生旷课行为时,须遵照以下规范处理。

(一)   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学时的,班主任须找学生本人谈话并作谈话记录。

(二)   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学时的,辅导员须找学生本人谈话并作谈话记录,同时向学生本人出具《旷课处理预警告知单》。

(三)   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学时的,分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须找学生本人谈话并作谈话记录,并通报家长。取消其当学期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和当学期参加党校培训资格。

(四)   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,当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,分院内通报批评并书面告知家长。如果是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的,则延长考察期至少一学期。

(五)    一学期累计20学时以上的,按照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给予相应处分。

 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1年2月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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